(2007年3月24日西北政法大学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事业发展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我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凡是我校实行二级管理的单位都应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听取、审议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审议内容包括:任期目标和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
第七条 讨论通过二级单位行政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如: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考核、奖惩规定,各类津贴费及奖金的分配方案,自筹资金和各类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办法等。
第八条 按照校党委统一部署,评议二级单位领导干部。积极推进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的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代表的构成要合理,要体现各方面的代表性。学院二级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选举、增补代表条件,参照《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参照《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列席二级教代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大会,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有应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问题,可与党政负责人协商,召开临时二级教代会。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议题的确定要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提出,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单位成立由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须向校工会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须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决议,落实二级教代会的提案。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通报或报告,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的换届选举;
(二)做好大会筹备工作;
(三)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办;
(四)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五)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二级单位,应当召开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与二级教代会履行相同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教代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