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8日 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重新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使提案的提出和办理有章可循,依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衷大会暂行条例》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表提案是指代表团、代表群体、代表个人以书面形式就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在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代表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代表为学校献计献策的一种重要形式 是加强学校与教职工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应紧紧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产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为保证其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案须经认真考虑,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后提出,做到内容具体,符合事实,书写规范,一事一议,使其真正成为推动学校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是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提案收集、整理、落实的专门工作机构,由组长、成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中个别组成人员的调整,由校工会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征集提案;
二、整理提案并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部门;
三、协调、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提案;
四、向代表大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以本规定第三条的标准为依据其原则是:
l、提案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2、提案是否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提案是否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
4、所提提案是否有较大影响面。
凡不符合立案规定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并以意见或建议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七条 提案工作小组在提案整理完毕审查立案后 应就提案的整体情况向学校领导及时通报并可选择部分重点提案、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题调查,提出专题报告,送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处理;重大提案提交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八条 承办部门办理提案时应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其基本要求是:
一、对能够解决的,立即研究解决;
二、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制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有悖法律、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应向提案人和代表作认真负责地说明.
第九条 办理提案和建议的程序是:
一、交办。每次代表大会后,由提案工作小组将立案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立案的提案送交校长,经校长签字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如确因分交有误,需要变更承办部门时,由收文部门说明理由,在7日内将提案和建议原件退回校工会重新转办。原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交。
二、承办。
l、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都要根据提案内客和部门的职责确定承办部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提案,需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2、校长召集承办部门负责人落实提案办理工作;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制订办理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研究办理。承办提案从接到之日起一般在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告知代表办理进度和情况。
三、 催办。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和建议的办理要定期进行催办。
四、审核。各承办部门办结后,应写出书面答复意见,在送交前应由该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阅。
五、答复。承办部门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复印件送交校工会办公室转交代表团或代表本人。
第十条 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小组要注意征询代表时办理工作的意见,必要时要将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反馈原承办部门,并据此认真研究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小组应在每次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作提案工作报告。
西北政法大学第二届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20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