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7日 第九届工会委员会会议第三次会议修订)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分会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分会换届安排意见》的精神,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委员会有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会委员会主席由分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组织委员、文体委员、宣传委员、女工委员由分会委员会会议确定。
第三条 分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分会委员会负责。
二、 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条 分会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2) 热心和熟悉工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本部门的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情为教职工服务,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威信。
第五条 分会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以分会小组(教研室)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分会小组(教研室)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通过。
三、 选举的实施
第六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分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率不低于5%,差额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第七条 选举会议由本部门换届领导小组主持
第八条 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九条 选举设监票人、计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计票。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一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二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三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十四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十六条 选出的分会委员会委员、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校工会审批。
中国教育工会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4年3月4日